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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冒名出售女儿名下房产 [出处: 联城网 ] [时间: 2007年8月3日10:13:17 ] [阅读: ]
张女士冒用女儿高小姐的名义书写售房委托书,并与买家签订《认购协议》,将高小姐名下的房产出售,但由于未得到女儿同意,致合同无法履行。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按照定金的金额赔偿买家姚先生夫妇2万元。

  本市杨浦区开鲁三村41号某室房屋的产权人是高小姐,3月16日,高小姐的母亲张女士以代表人名义与一家房屋置换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出售委托书。3月18日,张女士提供了一份女儿委托她出售开鲁三村房屋的委托书及房产证的原件。同日,张女士以高小姐代理人的身份与姚先生夫妇及房屋置换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39.8万元。当日,姚先生夫妇还向张女士交付了2万元意向金,并约定该意向金在《认购协议》签订后即转化为定金。

  同时,双方约定于3月31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5月31日交付房屋。在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一节,约定代理人代卖出方签署本协议和代收定金的,应具有卖出方相应的授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由代理人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事后,由于高小姐不同意卖房,致合同无法履行,张女士遂将已收取的定金2万元返还给姚先生夫妇。4月13日,姚先生夫妇将张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另行赔偿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姚先生夫妇及置换公司明确了代理人代卖出方签署本协议和代收定金,应具有相应的授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由代理人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即使张女士未获得高小姐的有效授权,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予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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